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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违章罚款质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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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公布实行的新交通法规,加大了对机动车违章的处罚力度,这无疑有利于治理交通秩序,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。但是,各地在执行中掌控尺度不一,值得商榷。譬如北京市在实施中明显加严,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罚款现象。
实例之一:北京市的四环线最高限速80公里。不说80公里的限速是否合理,就说这80公里如何控制,许多司机都感到为难。因为在道路通畅时保持油门不变,车速一会就会“悠”到80公里以上,如果不及时点刹车,就会超速。而为了不超速,眼睛就得时刻盯着车速表,这样一是容易造成安全事故,二是车速一超过70公里就得收油门,根本跑不起来,这对缓解交通拥挤只能是雪上加霜。一位出租车司机抱怨说,有一次他的车速不超过85公里,就被电子眼逮着了,被罚了200元。
实例之二:在北京,路边违章停车被罚款现象比比皆是,但问题在于如何把握“违章停车”?有位朋友送家人去超市,刚把车停靠在路边让家人下车,交通协管员就过来拿着相机拍照他的车号,这位朋友看到了,赶紧向协管员摆手,并说马上走,赶紧把车开走了。可是几天后却在网上看到此次违章停车的记录。根据新交法的规定,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停车或临时停车的,交警或有关部门应该先指出其违法行为,并予以口头警告,令其立即驶离。在机动车驾驶人不在或拒绝立即驶离者,方可对其处以20元以上、200元以下罚款。根据这样的规定,这位朋友到交通支队申辩,交警却说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,违章了就应该罚;后来又说,你觉得不合理就找协管员理论。天呐!协管员像游击队似的到处流动,到哪里去找啊,这位朋友只能认倒霉,忍气交了200元罚款。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的规定,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,不得增设行政许可;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的具体规定,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。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,在北京市制定的新交法实施办法中,对违章停车的处罚,超出了上位法的规定,这样不利于治理交通和化解社会矛盾。 |
世界汽车第七期P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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