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(SAEInternaTIonal)于2014年发布了自动驾驶的六级分类体系,而三级自动驾驶的定义是有车辆完成大部分的驾驶动作,人类驾驶员需保持注意力以备不时之需。
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改进,已经有发达国家的法律开始承认了自动驾驶技术。在2017年德国联邦参议院就已经通过法律,允许汽车自动驾驶系统未来在特定条件下代替人类驾驶,这是德国首部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。
自动驾驶汽车发声事故的时候,也会有人为介入的情况发生,那么这个事故责任如何划分,成为了需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。所以德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:配有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内将安装类似“黑匣子”的装置,记录系统运作、要求介入和人工驾驶等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,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。如果事故发生在人工驾驶阶段,则由驾驶人承担责任;如果发生在系统运作阶段,或由于系统失灵酿成事故,则由汽车制造商承担责任。
那么当这一系列的法律政策,以及产品技术都相对成熟了的时候,又有多少人会选择自动驾驶装置的汽车呢?那个时候都自动化驾驶了,还会有驾校吗?交规又要如何制定,恐怕很多交警都要下岗了吧。自动化驾驶成为普遍之后,应该也不会有人挤破脑袋去考日趋严苛的驾照了,因为可能你压根不用开车就能实现自驾游,实现坐车上下班。
试想一下,如果那么多人不用驾照,都能上路“开车”,初期必定会造成道路的严重拥堵,那么对于智能化交通的要求就迫切需要升级到10.0了。